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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项目管理办法

编辑:马琳   发布日期: 2021-05-07   来源:  

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项目管理办法

(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三届五次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项目管理,科学有效地组织、管理和监督基金会的各资助项目的运转,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项目是指按照基金会的宗旨设立,致力于加强江南大学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和合作,筹措资金,奖励、资助江南大学师生员工,支持江南大学特色鲜明的研究型大学建设及服务社会的公益专项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开展要尊重捐赠单位(个人)的意愿,体现社会公益和效益。


第二章 公益性资助项目范围

第四条 公益性资助项目含限定性资助项目和非限定性资助项目,主要用于:

(一)奖励优秀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学生,以及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的各类奖学、励学和助学项目;

(二)资助各类学术科研和人才培养项目,支持学校重点学科、实验室和基地的建设;

(三)支持教学与研究设施(包括建筑物、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等)的建设、改善,以及资助校园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的各类设备捐赠和基建项目;

(四)资助优秀教师及在校学生参加学术会议和公益活动;

(五)资助学生综合素质拓展活动;

(六)基金会理事会认为有利于江南大学和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相关项目。


第三章 项目策划与资金筹集

第五条 基金会应加强筹资项目的组织策划,在进行调研的基础上,设计制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基金会宗旨和捐赠人意愿的项目。

第六条 基金会应加强对项目的评估,即在资金筹集前针对项目的公益性、公平性、可行性和资金来源进行充分的评估,以保证项目资金筹集和使用的安全、稳妥、公开、透明。

第七条 基金会应充分发挥学校、学院(部门)的力量,积极参与资金筹措,重点策划的项目成立相应的筹资团队或管理小组,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制定项目筹集计划书。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八条 限定性资助项目由捐赠方提出立项意愿,经基金会秘书处审核,由本基金会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书。捐赠资金到账后,由具体受益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受益方”)填写《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入账登记表》(简称《入账登记表》,见附件一)

第九条 非限定性资助项目指捐赠方未指定立项范围,由本基金会统一规划、安排的自主立项项目。立项程序为:

(一) 根据本基金会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基金会秘书处提出年度非限定性项目捐赠计划,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二)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公布最终获准资助的非限定性项目名单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助项目受益方,并与项目受益方签订捐赠协议书。

(三)项目受益方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填写《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非限定资助项目立项表》(简称《非限定资助项目立项表》,见附件二),并将纸质材料递交基金会秘书处。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限定性资助项目与非限定性资助项目由本基金会批准立项后提交项目受益方执行,由项目受益方落实建设与实施,受益单位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项目,并按时向基金会秘书处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

限定性资助项目根据捐赠协议书的指定用途,填写《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支出申请表》(以下简称《基金支出申请表》,见附件三),并将纸质材料递交基金会秘书处审核,经秘书长审批后,由基金会拨款执行。

非限定性资助项目由基金会按当年度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的预算方案拨款至项目受益方。


第六章 项目监督与验收

第十一条 基金会秘书处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予以监管和验收,具体涉及:监管项目协议的执行情况,负责项目配套资金的足额到位,检查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组织项目验收,报告项目执行结果。

第十二条 基金会秘书处对项目进行跟踪和动态管理,并在项目结束后对项目效果进行评价。对单项金额达到1000万元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评价。

若不达标,项目受益方要组织项目返工。返工产生费用由受益方负责。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依照法律和规定追究项目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非限定性项目当年未结项者,项目受益方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填写《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非限定性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情况表》(以下简称《非限定性项目年度进展情况表》,见附件四),并将纸质材料递交基金会秘书处。

限定性项目及非限定性项目执行完毕后,由项目受益方填写《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资助项目结项表》(简称《资助项目结项表》,见附件五),并将纸质材料递交基金会秘书处。

第十四条 资助项目的所有成果须以适当形式体现基金会的资助。

第十五条 基金会应加强对重大项目的审计,对年度预算达到或超过50万元并完成执行的项目,应进行重大项目结项审计,审计报告需有结论性意见;对年度未完成的重大项目,应进行年度重大项目专项审计。审计内容和结果应纳入项目管理和档案管理之中,并向上级部门备案,确保项目实施的公正、公开、透明。

第十六条 基金会应根据项目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捐赠人汇报项目的立项、使用和结项情况,及时听取捐赠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捐赠人提出的合理意见。

第十七条 基金会应加强对重大项目的分析研究工作,从项目的策划筹集到结项反馈,研究总结经验,寻找规律和渠道,并根据需要在相关范围内进行推广,帮助学院更好地开展项目募集和使用项目资金。


第七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所有项目的经费须进入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账户。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及合作协议或捐赠协议文本要求,项目实行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拨付按项目经费预算及用款计划,经基金会相关部门审核后按进度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经费管理由基金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束后,基金会或项目受益方向捐赠单位反馈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专项经费接受民政部或上级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审计检查。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束后,基金会应及时将该项目的所有资料整理归档。内容包括从策划、募资、协议、立项、审批、公示、实施、结项、审计、反馈、总结等的完整资料。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设立的各类基金,应归档在设立年度,以后每年新增和使用情况在当年归档。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设立的定向捐赠,应在结项年度归档。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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