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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免税

编辑:社会资源处   发布日期: 2015-05-27   来源:基金会  

 

根据 2007 3 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自 2008 1 1 日起,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 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 2008 2 月国务院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 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010 12 30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民政厅发布通知,公布获得 2010 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名列其中。
2012 6 19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民政厅发布通知,公布继续获得 2011 年度、 2012 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名列其中。
2013 6 7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民政厅发布通知,公布 2013 年度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名列其中。
2014 7 9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民政厅发布通知,公布 2014 年度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名列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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