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食科教育发展基金章程
第一条 本基金的名称为:江南大学食科教育发展基金,简称为食科基金。英文译名为:Jiangnan University Food Science Educ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缩写为JUFSEDF 。本基金设立于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为非限定性留本基金。
第二条 本基金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汇聚八方涓流,弘扬王璋、许时婴教授倡导的食科精神,支持和推动食品科学教育事业发展。
第三条 本基金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50万元,来源于原食品科学组师生向基金的捐赠。
第四条 本基金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接受食品科学组师生以及其他各界人士,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支持举办食品科学领域学生和教师各类竞赛;资助食品科学学术交流与合作;资助和慰问食品科学组需要慰问的师生;支持其他有利于弘扬王璋许时婴教育精神的项目等。
第五条 本基金下设基金理事会,由15-19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根据发展需要可以增加理事。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会是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六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理事享有本基金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基金的活动权;参与制定和修改基金章程的权利;获得本基金服务的优先权。理事应履行的义务:执行理事会决议;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基金的声誉和合法权益;积极为本基金筹集资金等。
第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制定、修改章程;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听取、审议工作报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本基金理事会的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基金签署重要文件;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本基金理事会的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处设在江南大学。秘书长带领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基金的年度公益活动计划;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拟订基金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与上级主管部门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对接,完成各项报备审批工作;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本基金的管理与使用遵照《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相关条例。基金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一条 本基金的资产来源:接受食品科学组师生以及其他各界人士,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宗旨的用途时,基金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遵守捐赠协议,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十三条 本基金交由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运作。参照该基金上一年度的收益,作为本年度基金运行费用。
第十四条 本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根据理事会决议,用于各类公益资助的款项;维持基金正常运行的必要开支,总额控制在基金资金总额的10%以内;其他符合基金章程的款项。
第十五条 对于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基金秘书处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和资金使用办法,理事会负责对该办法进行审定。
第十六条 本基金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基金发生分立、合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基金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审查同意。本基金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转入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继续完成捐赠目的。
第十七条 其它未尽事宜由本基金理事会讨论通过并依据《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执行。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基金的理事会。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