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投资理财的实施细则
(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二届四次理事会通过)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运作管理,提高基金管理运作效益,形成科学、规范、快速的决策机制,根据《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投资理财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投资运作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投资理财项目的审批权限
(一)、对于开户行发行的国债, 银行理财产品等常规理财产品经基金会主管财务的副理事长和理事长一同委托授权后由秘书处审批执行;
(二)、对于固定收益类上市债券、基金、有政府背景的信托项目、委托银行贷款等可选择性产品,一次投资一个项目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由秘书处审批执行。高于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重大投资项目由执行委员会审批。
二、投资理财的决策机制
(一)采取分级负责制。投资理财专家咨询小组对执行委员会负责,执行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
(二)专家咨询小组负责对重大投资理财项目(第一条第一款除外)进行咨询、指导、论证和表决。
(三)执行委员会负责对重大投资理财项目(第一条第一款除外)进行表决决策。
三、投资理财运作的基本流程
社会各界和基金会理事、监事可积极推荐投资理财项目,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收集投资理财信息,提出投资理财建议方案,先征求专家咨询小组的意见,专家咨询小组半数以上成员认为可行后,再提交执行委员会讨论表决决策。执行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后组织实施,秘书处负责办理相关投资手续。
四、本细则由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