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投资理财管理办法
(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三届二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投资理财行为,提高投资理财决策效率,防范投资理财风险,保证投资理财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明确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重大投资理财决策的批准权限与批准程序,根据江苏省民政厅和教育厅对5A级基金会规范化建设要求,贯彻执行《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00号令)、《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建设及发展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理财是指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通过合理安排资金,运用诸如国债、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债券、基金、股权等投资理财工具对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资产进行积极主动的策划、管理和配置,达到保值增值目的,从而加速资产增长的综合的、系统的、全面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了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投资理财原则、资金来源与额度、投资理财范围与配置、组织机构与决策审批、风险防控与监管等内容。
第二章 投资理财原则
第四条 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投资理财的经济活动应遵循合法、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投资理财应遵循分散投资的原则。
第六条 投资理财应遵循理性投资的原则,不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不向国外理财机构投资。
第三章 理财资金来源与额度
第七条 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捐赠人对于其捐赠款投资有限制性意见的,基金会不能违背捐赠人意愿开展投资活动。
第八条 基金会应保持资金的流动性,投资活动不得影响公益支出的实现。
第四章 投资理财范围与配置原则
第九条 根据国内货币市场需求和收益率情况,理财的资金可按适当配置投向以下项目和范围:
(一) 国债;
(二) 银行理财产品、货币基金;
(三) 固定收益类上市债券、基金、有政府背景的信托项目;
(四) 委托专业金融机构投资理财;
(五) 投资董事单位、校友企业。
第十条 根据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要求,合理配置资金投资理财结构的原则为:
第九条中的(三)、(四)、(五)合计不超过投资理财总额30%。
第五章 组织机构与决策审批
第十一条 建立规范的投资决策议事规则,理事会授权执行委员会开展投资活动,投资计划必须经过理事会决策同意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设立投资理财专家咨询小组,由财务专家、金融专家等组成。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提出专家咨询小组建议名单,报执行委员会审批后开展工作。咨询专家根据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投资需求提供投资决策建议与可行性报告,投资理财专家咨询小组负责审议表决投资理财建议方案。
第十三条 秘书处设专人负责金融市场信息收集、资金的投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投资理财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审议决策具体投资项目。大额资金的转移和投资,按照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大额资金审批程序执行。
第六章 风险防控与监管
第十五条 投资国债和银行理财产品,由于相对稳健,风险控制规范,暂不要求担保。
第十六条 委托专业金融机构投资理财的项目,投资董事单位或校友企业,由于风险较高,必须有足够的担保。
第十七条 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与投资方保持良好的沟通联系,做好投资项目的跟踪与监管,有效防控风险。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投资投资理财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