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志愿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为推动江南大学教育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二条 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服务的主体是基金会志愿者组织。志愿者组织是在基金会党支部的指导下,从校内外各类群体的需求出发,组建以学生为主体的组织网络,开展各种无偿公益服务活动。
第三条 志愿者组织机构的职责:在上级党组织和共青团的领导下,招募、培训、管理志愿者,确立服务项目,落实服务活动,为社会公益工作等提供服务。
第三章 志愿者的注册与管理、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实行志愿者注册登记制度。注册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凡18周岁以上的个人,志愿从事志愿服务工作并具有相应的服务技能,承认志愿者协会章程,履行入会登记手续,接受入会辅导,均可到基金会志愿者组织申请。
第五条 申请程序:凭本人有效证件到基金会志愿者组织填写注册登记表,志愿者组织按照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志愿者建立志愿者档案。
第六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志愿者组织的培训。培训分为:志愿者基本知识培训、服务技能培训;
(二)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可以请求志愿者组织的帮助解决;
(三)享有监督、建议、批评、出入组织自由的权利。
第四章 服务范围和重点对象
第七条 服务范围包括基金会举办的各类会议和活动、校友会举办的各类会议和活动、学校环境保护和治安建设等公益事业。
第八条 服务的重点对象是关于学校建设发展的捐赠个人或单位、校友、董事单位等。志愿者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或者实际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志愿者、志愿者组织与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应当互相尊重、平等对待。
第五章 保障与奖励
第九条 基金会确保有专门的志愿服务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
第十条 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可接受社会捐赠和资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基金会党支部书记负责指导志愿者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志愿服务管理和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表彰志愿者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