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基金管理办法
(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一届八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基金管理有效、合理的进行,根据《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规定,结合基金会工作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金的来源、募集
第二条 基金来源
(一)学校已接受的各类捐赠;
(二)境内外社团、企业、商社及个人的自愿捐款;
(三)将基金会的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及购买债券、股票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基金募集
(一)本基金会是经江苏省教育厅同意,民政厅批准并正式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代表江南大学统一接受社会各类捐赠。
(二)基金的募集坚持以广泛动员、自愿捐赠为原则。通过宣传"科教兴国","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江南大学攀登计划”,“曲水流觞、生态校园”教育思想与理念等,争取社会各界对教育发展的支持。
(三)广泛联络江南大学遍及海内外的校友,饮水思源,情系母校,为支持学校事业发展募集资金。
(四)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制定任期届内年度募集计划与项目,报理事会审议。由基金会秘书处协调各有关部门、学院,分解募集计划,鼓励二级单位(学院)积极开展募集活动。
(五)严格与规范接收捐赠手续。接收捐赠工作,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学校二级单位及有关部门自立募集的基金和接受的捐赠必须全部归口在校基金会秘书处统一登记。接收捐赠后,向捐赠者出具合法凭证,颁发证书,执行严格的钱物交接、保管和财务审计制度。
第三章 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8条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力争给捐赠者给予优惠免税。
第四章 基金入账与使用原则
第五条 基金使用原则
(一)基金母本由学校已有的各种捐赠基金和不定向捐款构成。母本原则上不得使用,如确需动用,必须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
(二)定向捐款由基金会按捐赠者意向实施。
(三)凡捐赠者捐赠的实物,不进入基金会账户,直接进入学校固定资产账户,不纳入基金会基金统计。如对方要求开具捐赠收据,则先经过基金会账户,再转入学校账户。(四)二级单位自主募集基金进入基金会财务帐户,由基金会财务分单位建立专门账户,再按捐赠者意愿,归入各二级单位帐户,按规定使用。捐赠的设备由国资办评估后,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对于共建的研发平台、实验室、捐赠的物资设备,学校将视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建设经费支持。
(五)凡本基金会资助的项目,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六)在尽可能规避风险的情况下,开展规范的、有收益的投资活动。
第六条 基金使用范围
(一)对江南大学教育事业发展的合法投入;
(二)资助有益于国家建设的研究和开发项目;
(三)奖励在教学、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开发等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江南大学教职员工;
(四)奖励优秀学生、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五)设立福利基金以及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基金项目;
(六)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定向使用。
第五章 基金使用审批
第七条 基金会每年十一月以前编制下一年度的预算计划,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基金会秘书处按计划实施督办。预算计划外的使用项目,由理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建立基金使用审批管理权限规定,严格执行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九条 对资助项目,基金会秘书处有权组织专家对项目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基金会秘书处除提出整改意见外,对严重违背协议者,可建议基金会理事会停止资助并收回资金。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十条 基金实行独立会计核算,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开设独立的银行帐户,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基金会帐务。
第十一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督办基金使用情况,负责检查落实按捐赠者意愿建设的项目。
第十二条 基金募集、使用接受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民政厅等政府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并定期上报基金收支情况;
第十三条 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四条 每半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总结并汇报基金会工作。
第十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每年负责统计并向校内公布各二级单位接受捐赠的数据。
第七章 捐赠后期服务与管理
第十六条 重点抓好按捐赠者意愿建设的项目,定期向捐赠者通报建设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做好对捐赠者致谢的工作,保持与捐赠者经常性的联系。
(一)纪念牌制作。根据捐赠数额,分档对捐赠者颁发纪念牌,以示纪念表彰。
(二)大额捐赠冠名。可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对所捐助的相关楼宇、校友会馆、实验室、工作室、阅览室、校园景观、园林、道路等冠名。
(三)基金、奖学奖教金的冠名。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对各类基金、奖学、奖教金进行冠名。
(四)做好为捐赠者服务的各项事务。
第十八条 编制基金会月报(简报),送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学校领导以及相关部门和捐赠者。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