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
(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四届一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促进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服务工作的发展,规范基金会志愿者的服务工作,加强志愿者管理,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二条 基金会志愿者服务的主体是基金会志愿者组织。志愿者组织是在基金会党支部的指导下,从校内外各类群体的需求出发,组建以学生为主体的组织网络,开展各种无偿公益服务活动。
第三条 志愿者组织机构的职责: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招募、培训、管理志愿者,确立服务项目,落实服务活动,为社会公益工作等提供服务。
第三章 志愿者的招募
第四条 参加基金会工作的志愿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理解并认同基金会宗旨,服从基金会的工作安排;
(二)热爱社会公益,完全出于自愿参加基金会志愿者服务;
(三)政治思想进步,道德品质优秀;
(四)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公开发布志愿者招募信息,有志于成为本基金会的志愿者向基金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志愿者登记相关信息。基金会秘书处组织实施对申请者的审查和考核,最终确定招募的志愿者名单,并向志愿者颁发证书。
第四章 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志愿者享受以下的权利:
(一)接受志愿者组织的培训。培训分为:志愿者基本知识培训、服务技能培训;
(二)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可以请求志愿者组织的帮助解决;
(三)享有监督、建议、批评、出入组织自由的权利。
第七条 志愿者承担以下的义务:
(一)服从管理,遵守基金会的各项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完成相关必要的培训;
(三)服从基金会的指挥和调配,认真完成志愿服务岗位任务。
第五章 服务范围和重点对象
第八条 服务范围包括基金会及学校举办的各类会议、活动,以及各类服务社会的公益活动等
第九条 服务的重点对象是关于学校建设发展的捐赠个人或单位、校友、董事单位等。志愿者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或者实际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志愿者、志愿者组织与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应当互相尊重、平等对待。
第六章 志愿者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可接受社会捐赠和资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志愿者管理并提供培训和相关服务。基金会党支部书记负责指导志愿者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志愿服务管理和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表彰志愿者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