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评价制度
(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四届一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本项制度规定基金会理事监事、捐赠人、受益人、志愿者需本着诚信公正、勤勉尽责的原则行使监督职权,对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各项工作进行评价。
第二章 基金会理事评价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理事有权对基金会理事会成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理事会理事有权对基金会财务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并监督组织基金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
第四条 理事会理事有权审定基金会工作细则和相关管理制度的修改方案,审议通过后方案方可实施。
第五条 理事通过填写《基金会理事评价调查表》反映对基金会的评价。
第三章 基金会监事评价制度
第六条 基金会监事应依据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检查本基金会会财务管理相关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听取基金会有关情况的汇报,依法行使监督权。
第七条 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第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监事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九条 监事通过填写《基金会监事评价调查表》反映对基金会的评价。
第四章 基金会捐赠人评价制度
第十条 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款项额度及用途,并监督基金会严格执行捐赠款项的使用。
第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对基金会的公益性进行监督和审核。基金会在项目执行结束后需向捐赠人提交项目总结报告、捐赠项目反馈表等材料。
第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对基金会的项目开展情况及影响进行监督和审核。
第十三条 捐赠人通过填写《基金会捐赠人评价调查表》反映对基金会的评价。
第五章 基金会受益人评价制度
第十四条 基金会需按照相关原则与标准,公平公正选定受益人,并在选定受益人后进行公示,保证选定过程及结果的公开性与透明度。
第十五条 受益人有权对基金会的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基金会可向受益人提供相关的项目资料,保证各项数据公开、透明。
第十六条 受益人通过填写《基金会受益人评价调查表》反映对基金会的评价。
第六章 基金会志愿者评价制度
第十七条 志愿者有权对基金会的公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对基金会开展项目的创新性、可操作性进行评价;对公益项目获得的成效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基金会组织专人落实志愿者管理工作。志愿者有权对教育基金会的志愿者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九条 志愿者通过填写《基金会志愿者评价调查表》反映对基金会的评价。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