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四届一次理事会通过)
为加强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固定资产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具体包括固定资产的计价;固定资产的增加和处置;固定资产的使用和分配;固定资产的维修和保养。
第二条 基金会秘书处是负责本会固定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的验收、登记、保管、调配、维修等管理工作,并负责分类进行数量核算;
(一)财务部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基金会对固定资产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基金会对固定资产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二)使用部门负责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列入管理范围的固定资产是指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资产,并符合下列标准:
(一)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
第四条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一)设备购置应按照有关政府采购实施办法执行。各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需求,由综合办公室统一购置,所购物品由综合办公室协同使用部门共同验收;
(二)经验收合格后,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填制固定资产台帐,办理入库和财务报销及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三)综合办公室应将固定资产分类进行数量核算,对同类固定资产进行编号,并在固定资产实物上贴上相应的反映固定资产名称、类型、编号、型号规格、开始使用年月等信息的标签;
(四)对使用年限较久,确无修复价值或因技术发展已丧失价值以及没有使用,需要无偿或有偿调出的固定资产,须经综合办公室提出意见报秘书长批准后执行;
处理程序:需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综合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并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一式二份,提出意见报秘书长批准。财务部门存一份,作为减少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综合办公室存一份,作为注销“固定资产台帐”和“固定资产信息标签”的依据。
(五)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报废后的残值,一律按固定资产清理核算要求纳入财务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六)综合办公室每年对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如有盈余,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报经秘书长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六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建账标准,但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仪器设备、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等资产,按低值易耗品管理。低值易耗品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须审批程序规范,管理控制科学。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
第七条 本办法由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