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预算管理制度
(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四届一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金会财务管理,保障财务运行的科学与规范,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合理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健全基金会预算管理体制,保证基金会各项事业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教育部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文件,结合基金会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预算是指基金会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具有调配和监督基金会各种经济活动的严肃性和强制力。预算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条 基金会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筹措资金增加收入;科学合理地安排基金会年度预算;监督预算的执行,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等。
第四条 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万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六条 基金会财务部根据江南大学事业发展的需要、基金会的任务和目标编制年度收支预算,规范项目预算的申报、执行、归档等流程。
第七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基金会预算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并批准年度预算方案、重大预算调整方案、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监督预算执行。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八条 编制基金会年度收支预算的总原则:科学合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第九条 基金会的一切收支都要纳入预算,统一核算,集中管理,不得长期挂账,不得“坐收坐支”,更不得形成“账外资金”和“小金库”。
第十条 基金会须编制年度收入预算,收入预算坚持谨慎性原则,做到“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收入预算是指预算年度内基金会通过募集和运作获得的收入计划,包括捐赠收入计划、资金运作计划,收入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
基金会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十一条 基金会须编制年度支出预算,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支出预算是指预算年度内基金会用于公益活动和筹资管理的支出计划,包括公益支出计划、筹资管理计划。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按机构费用标准或工作量测算编制。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筹资费用支出和其他费用支出。
第四章 预算编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 基金会每年12月初,根据基金会年度发展计划,启动下年度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编制年度基金会预算草案初步草案提交基金会理事会进行审议和批准;批复后每年初下达当年预算。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预算支出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预算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严格按照预算内容执行。
第十五条 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十六条 预算年度内,原则上不对预算收支进行调整。因突发捐赠情况等各种因素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基金会在年度预算调整方案中全面反映。
第十七条 基金会年度收支预算需要调整的,需经理事会讨论、审批。
第七章 决算与监督
第十八条 基金会应当建立定期财务报告制度,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和现金流量情况。
第十九条 年度终了,要按照《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的编制要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十条 财务报告完成后,须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后上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年度财务进行审计,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财务报告,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